香港回歸及制定基本法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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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打錯算盤,以為中國改革開放需要安穩,乃希冀能以主權換治權

上世紀80年代,英國乘剛在福克蘭群島戰役中打敗阿根廷,意氣正盛,又認為中國正在進行“經濟改革開放”而亟欲有一安定內外環境,於是提出“以主權換治權”方式,繼續維持對香港的管治。在遭到中國嚴詞拒絕後,不得已而與中國簽訂“聯合聲明”,雙方同意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中國在香港成立“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維持原有的社會制度50年不變。對於未來的施政、法律制度及憲政体制則制定“基本法”來加以規範,而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理根据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雖然規限著香港的施政、法律效力及社會各种制度与權力行使的方式,但她本身是中國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亦由同一機構行使解釋權及修改權。

實行一國兩制是國家因時度勢及考慮各种現實因素下所定下的最佳決策

在制定”基本法”時,中央對此的態度其實比較寬鬆,其所以提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及“50年不變”,其實是考慮到港人過去過著“普通法下的自由經濟”的生活模式(講法是“資本主義”……其實這講法及用詞不夠精準,因為香港真正實行的是“自由經濟”的體制),為了照顧歷史的現實及港人的心理,乃提出上述“一國兩制”等前所未有的“基本國策”。

其實中央一方面是以此作為未來臺灣回歸的“示範單位”,另一方面則為了有利於國家的發展而繼續維持這隻會生金蛋的雞的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因為在香港回歸的日程上的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國的200億美元的外滙,其中四成……40%即80億美元是經由香港取得的,而是時600萬港人的年度本地生産總值竟高達13億人口的中國産值的20%,那就很自然地理解中央政府是真心真意要實行“一國兩制”的了。

制定基本法時,中央心態其實比較寬鬆

實際上,在制定”基本法”時,香港人的疑慮是很大的,香港人担心回歸“社會主義祖國”之後,港人會失去很多他們那時所已擁有的,所以他們拼命要把”基本法”寫得很詳盡,全文竟然多達160條,裡面充滿了“什麽什麽不變”之類的條文,如資本主義生活方式不變、公務員待遇(包括退休金)不變或不少於原有的、各類自由如出版言論通訊等的自由不變、審慎理財及量入為出的理財方式以至低稅率的原則不變 ,甚至新界原居民原來擁有的權益也不變。

老實説:“基本法”的“起草委員”以國內專家為多及主導,但對港人的憂慮及想保留的東西都完全同意了,可見中央的誠意是無可怀疑的。在政制上,包括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也只由兩個“附件”而規定了首兩屆的産生方法,兩屆之後如何,則看當時的情況再行決定。

國防外交不屬自治範圍,中央透過法律審查及重要人員的任命保持對香港有最終“煞車權”

對於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國防”及“外交”則由中央負責,因而中央在香港派駐解放軍及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港外交特派專員公署”。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的法院也無權管轄中央與地方関係的事務。

其實,”基本法”中也透過一些法律審核權及重要人事任命權以及“基本法的解釋權與修改權”等來体現國家的主權。也透過國際間航運、航空及經貿協定的最終核准權(由中央授權或香港人員作為中央代表團成員之一)。前者如法律上,原有普通法下的法律雖然仍然有效,但先決條件是不違反“基本法”,回歸後新制定的香港法律須向中央報備,情況亦一樣,也不能違背“基本法”。

WhatsApp Image 2017-11-23 at 01.22.04在人事任命上,更顯示出中央政府的主導地位,如特區選出的“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所提名的三司十三局的司長及局長以至”終審庭”庭長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等,同時還有國籍及居港年期的限制,可見如何“一國”及如何“兩制”?”基本法”內都有清晰的規定。要香港發展得好與更順遂,大家除了要認識“基本法”外,更要有誠意,有愛國心及愛護香港的心態與理知,減少不必要的紛扰,團結一致、奮勇向前,才是香港之福!

在整個過程,包括講座後同学們的各种演出,均非常有水準和令人開心,而我也与率隊來港的廈門教育学會秘書長柯雅亭及各校校長同意日後多聯絡及加強校与校、會与會的交流。柯秘書長還表示:他們与臺灣教育會已有多年交往,在她知道“香港教師會”25年前發起“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教育學術研討會”,而現在還每年在港澳臺及國內不同省市輪流舉行時,至感興趣。她表示,如有机會,她們的廈門市教育学會也會希望及樂意參與相関学術研討交流活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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