攥“拳”夺“珠”(下)

第二条维权路——中国企业报。作为企业的宣传员,借助媒体宣传企业是求之不得的。企业扬名,个人得名,一举两得,都懂的。正是笃信这一观点,我与该报很快就达成协议,可刊登的文字与协商内容不符,却变“脸”成了更正。是更正我就罢了,可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该报的一位中层管理人员,很不客气地说:“你这是炒作,是缺几个钱。”完毕,又重重的扔出一句话:“你们企业还需要宣传吗?”这人又展开攻势,逼我攥“拳”夺“珠”4拆招。“这是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被我直言不讳地婉拒。

知耻近乎勇。作为有影响的媒体,理应要树“旗帜”,岂能玩灯下黑?维权路上又一次吃了闭门羹。此路又被堵死了。

又一次维权失败。

第三条维权路——省版权局。跨省维权,省版权局走上了前台。职能部门出面了,首战告捷。云南省版权局得到四川省版权局的答复:“剽窃者是云南人”。当云南省版权局要四川省版权局书面回复时,却石沉了大海。拖字诀在这里得到了应证与“实践”。也再一次地佐证了剽窃者的无所不用其极。

跨地维权,云南省版权局也无能为力。有钱能使鬼推磨,是真谛吗?否。

再一次维权失败。

最后一条维权路——上法庭。法制社会,只有依靠法制相信法制,非法行为在人世间才会得到净化。

州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围绕争议焦点,原告被告你来我往,真理越辩越明。攥“拳”夺“珠”3

法院全部采纳了我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对厂长经理日报、中国企业报、红塔集团等三家单位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均被全部驳回。三家单位不交出剽窃者“洪利”的真实姓名和住址,与“洪利”共同承担了连带侵权赔偿责任;红塔集团《红塔时报》,较大幅度缩删了我的作品,侵犯了我的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三被告没有上诉省高院。

(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书生救国无他法,只有心中笔如刀。在后来的日子里,笔者依法维权,深入采访,为所在的单位写下在《千里维权》(长篇通讯),被多家媒体刊登,维护了999牌知名商标的名誉。诸如此类的事件均坚持一条——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尤其是学会守法成了我一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

一个模范公民,不守法,守好法,难道还有别的路子可走吗?

(完)

备注:点击这里可以继续浏览作者向一端在本网站内的其他作品

 

This entry was posted in 散文.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此站点使用Akismet来减少垃圾评论。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